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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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是:AAAM 。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安徽省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主体,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搞好汽车行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振兴和发展安徽省汽车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418号金万通大厦2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安徽省相关部门制定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我省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

( 二 ) 收集、整理、分析全国汽车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工作。

( 三 )办好《安徽汽车》、“安徽汽车网”,定期向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传递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各种信息、行业动态与新技术发展趋势,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相关资讯。 

( 四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五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反倾销

( 六 ) 向国家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汽车产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权(对政府)

( 七 ) 制订行业内争议问题处理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行业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维权(会员之间、消费者)

( 八 ) 开展咨询、诊断、培训、技术攻关、编辑出版等活动,推进行业自主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咨询与服务

( 九 ) 与国内外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拓汽车市场; 促进本行业与国际、国内同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交流与合作

( 十 )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 一 ) 本会会员是以我省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社会团体,从事汽车及相关产品制造、经营、维修维护及其他服务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汽车汽配市场及工业园区、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 二 ) 本团体不设个人会员。对我省汽车或汽车相关工业做出贡献的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交通运管等工作的有关人士及专家、学者;港澳台地区、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协会名誉会员、名誉理事、指导委员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要求;

( 三 )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关心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特殊情况经秘书处认可;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有优先要求协会帮助解决本会员经营管理、技改、引进项目和市场销售等方面问题的权利;

( 五 )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给予保护; 

( 六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学术论文,攻关成果等;

( 六 )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 ) 政治上,经济上未受过重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 五) 委托代理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 2011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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